优惠政策
新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马来西亚,《1986年促进投资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海关法》、《1976年消费税法》和《1990年自由区法》都直接和间接规定了税收优惠。这些法案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包括酒店业)和经批准的服务领域,以及研发、培训和环境保护活动的投资。
在特定时期内,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所得税,而间接税收优惠则采取免征进口税和消费税的形式。
制造业优惠政策
制造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投资制造业的公司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是享受新兴工业地位和投资税收津贴。
享受新兴工业地位和投资税收津贴的资格取决于一些优先事项,包括增值水平、使用的技术和产业联系。符合条件的行动和产品称为“促进行动”或“促进产品”。(请参阅附录I:促进行动和产品清单-总则)
公司必须在开始运营/生产之前向MIDA提交其申请。
(i) 新兴工业地位
获得新兴工业地位(PS)的企业可享受五年部分所得税减免的优惠。企业可根据该优惠按其法定收入的30%纳税*,免征期自其生产之日(指生产水平达到产能30%的当日)起计算
新兴工业地位时期产生的未吸收资本津贴可以结转,并从企业新兴工业地位后的收入中扣除。新兴工业地位期间的累计亏损可以连续七年结转并从企业新兴工业地位后的收入中扣除
新兴工业地位的申请应提交给MIDA。
(ii) 投资税收津贴
作为“新兴工业地位”的替代选择,公司可以申请投资税收津贴(ITA)。 获得ITA认证的公司可在首次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就其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用于获批项目的工厂、厂房、机器或其他设备),获得60%的补贴。
企业可于每课税年度以70%的法定收入抵减此项津贴。任何未使用的津贴均可结转至后续年度,直到被完全使用为止。 其剩余30%的法定收入将按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申请应提交给MI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