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
工会
通常,雇主和雇员都有权成立并加入自己的工会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并且必须满足任何特定机构、商业、职业或行业的条件。工会成员受地域限制。例如,马来西亚半岛的雇员或雇主只能加入其所有成员都位于半岛的工会,而沙巴或砂拉越的雇员或雇主只能是在沙巴或砂拉越成立的工会的会员。
工会的主要目标如下:
i. 协调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工人与雇主之间的良好劳资关系,改善工作条件或改善其经济和社会地位或提高生产率;
ii. 协调工人与工人之间或雇主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iii. 在贸易纠纷中代表工人或雇主;
iv. 进行或处理贸易纠纷及其相关事项;或
v. 促进、组织或资助任何行业或工业的罢工或停工,或在罢工或停工期间向其成员提供工资或其他福利
关于工会的组成、职能、义务和活动的政策和准则通常载于《1959年工会法案》和《1959年工会条例》,这两项法令属于人力资源部工会事务部的职权范围。
1967年劳资关系法案
马来西亚的劳资关系制度在《1967年劳资关系法案》(第177号法案)的法律框架内运行。该法令由马来西亚劳资关系部(DIRM)实施,它规范了马来西亚雇主与工人及其工会之间的关系。除其他外,该法案概述了以下内容:
i. 概述关于要求承认工会和工会代表范围的程序的规定
ii. 关于促进工会与雇主之间有效的集体谈判以及随后达成集体协议的规定;
iii. 关于预防和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定,包括提交人力资源部长和工业法院作出裁决;
iv. 与行业行动有关的规定,例如警戒、罢工和停工;
v. 与工人要求复职的陈述有关的规定;
vi. 与工业法院运作有关的规定;以及
vii. 与马来西亚劳资关系部官员的调查权有关的规定。
此外,DIRM还通过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就与就业关系有关的所有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非工会机构中的关系
在非工会机构中,解决争端的通常做法是让雇员尝试直接从其主管、领班或雇主那里获得补偿。员工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投诉,该部将进行调查。